台北市中心診所醫院助理研究員姚素珍,因在醫院內替一位病危的病患施行「高級心臟救命術」急救,雖然救活病人,但姚女卻因未具醫師資格替人急救,違反醫師法,遭函送偵辦,檢察官偵查後,考量當時情況危急及姚女救人動機,決定給予緩起訴處分結案,須繳納5萬元罰金。
起訴書指出,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助理研究員姚素珍,明知她只有取得「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」(ACLS)訓練課程的合格證明,不具醫師資格,依法未在醫師指示下,不得擅自執行急救。
這個贊, 各位請注意, 以後有人落水, 千萬不要自己下去救人, 救得成會被告沒有救生員資格, 救不成就是過失致死
同理可證, 學過 CPR 也不保證你能救人, 最棒的方式還是打 110. 等這個該死的人被送到醫院. 要不然救得活違反醫師法
救不活就過知致死.
雖然判例己經有考量救人部份,但是大家要感謝這個判例, 讓世界人情再冷漠一點.
大家要感謝這個中華民國法律,該罰的不罰,不該罰的卻罰了。
註記:印像中是有要修法,讓急救人員除罪化,也就是避免上面的事情發生,但是在還沒有通過之前,大家還是忍著點
見死不救好了,救得成還好,救不成又被家屬告過失致死,到時賠到脫褲子就爽了。
Trank Li
名稱:醫師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)
依據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之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: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,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。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,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、校學生或畢業生。
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、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。
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。
四 臨時施行急救。
richliu
我知道, 不過當時這個案例是, 為病人施行較高等的心臟救命術,
印像中當時的報導是說: 他是護理人員, 並非一般人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