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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著作權] 談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實施辦法草案

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我覺得應該叫保障財團智慧財產局)的一篇文章提到
著作權法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」修正草案說明

一、 列舉得適用責任限制之四種類型(連線服務、快速存取服務、資訊儲存服務、搜尋工具服務)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其應具備之要件。
二、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法使用者,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行為應負之責任,課予防止損害繼續之義務。
三、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知悉侵權情事後,迅即主動移除侵權資料時,得主張免責。
四、網路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之通知後,而立即執行移除、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等,亦得主張免責。

這樣的法案原意是避免 ISP(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), or ICP(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), 因為協助智慧財產權侵權, 進而成為連帶被告, 所以提供一個 “方便的後門”, 讓權利人可以經由書面或是簽證過的電子郵件通知 ISP, 將有侵權疑慮的 Service 下架.

簡析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草案」(上) 提到.

明顯由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之「非行為人/客觀上無知悉可能」即得免責之立場,轉而改以美國「千禧年著作權法案」為主要參考依據,並改採「通知/取下」(Notice/TakeDown)機制

我們可以知道, 這個法案在權利人(像是 IFPI 或是 BSA)籍由壓迫 ISP/ICP 有連帶責任, 進一步協迫他們將有侵權物下線. (也就是說, 他們只要講得出一套道理, 你的 Blog, 公司/家中架的網站, 你申請的 ADSL/FTTB 就會被斷線), 至於法律責任, 你們這些升斗小民能打得起官司負責刑/民事訴訟對付這些人嗎? 也就是說, 權利人只要覺得你有侵權, 你就是該死啦~~~

簡單的整理這個法案會造成的影響
* 只要有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 就可以逼迫 ISP/ICP 業者將個人有侵權疑慮的網站(頁)下架.
以往是明顯侵權會被移除, 像是網拍盜版軟體或是在 youtube 放八大影業的影片, 現在是只要權利人認定你有侵權疑慮, 你就得下架.
最明顯不過的就是山達基教濫用這樣的權利(山达基教滥用eBay的版权人保护程序 )
* ISP/ICP 怕負相關責任, 所以文件一來就直接通知後(還不一定通知得到), 就直接斷線.
斷線後產生的相關損失, 如果是美國 DMCA (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決議), 還可以求償相關費用, 不過在台灣你可能屁都沒有.
對我國國情來說, 那是所有人的權益受損.
* 如果我看某某 Blog/論壇 不爽, 放上有版權的內容物, 然後可能 Blog/論壇若未即時處理, 1. 可能需負相關的侵權責任 2. 可能 Blog/論壇就被 ISP 卡擦掉了.
* 草案的條文說明內有提到 “若以技術方式為之,則包括自動或半自動之偵測或過濾侵害著作權等內容之技術”
這表示也給予 ISP/ICP 業者內容過濾的權利, 誇張一點講 : 可能你在網頁寫個 610 , 然後這個網頁就被 ISP/ICP 限制連線或是移除了.

其實重點在於,
電信業者提供網路服務, 如果某個電話是詐騙集團使用, 電信業者並不會因此受到受害者的告訴而有連帶賠償責任.
有犯罪行為應該是詐騙集團和受害者的事. 而不是受害者舉證我被詐騙了, 電信業者就要關掉詐騙集團的電話.
所以 ISP/ICP 應該是「非行為人/客觀上無知悉可能」, 也就是我只提供服務, 但是若有侵權行為, 是侵權人和著作權人的事.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的草案, 卻是大家都有責任.
我認為, 若非明顯侵權行為, 權利人應該走法律途徑(報警, 或告訴)之後, ISP/ICP 方得進行 takedown 的行為.

上次智慧財產局將著作權侵權行為由民事改為刑事這件事言猶在耳(這次修正案己經改為 其不法內涵尚未達有處以刑罰之必要,基於刑罰之謙抑思想,經檢討後,爰修正為處以行政罰, 在文件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中).
結果這一次又準備採納有問題的法律 (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決議不一定適用台灣, 請參見文末簡析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草案」).
我不知道這個公家單位在幹什麼. 給了權利人非常大的權利, 但是並沒有相對的保護其他人.

參考:
簡析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草案」(上)
簡析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草案」(下)
Everyday Work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」
Google 的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決議政策
著作權法修法論壇

2 留言

  1. 其實這法令一出,我真的覺得 TGFW 出現的可能性極高。對為了避免 ICP/ISP 自己要負責,最好的方法就是過濾掉~

    🙁

  2. Roger

    這個法(草案)似乎太偏重一方,
    而且沒有裁判單位,
    看起來真糟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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